達州市造價工程師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協會名稱:達州市造價工程師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名稱:The Cost Engineen Assoeiation of Dazhou,縮寫為:CEADZ。
第二條、協會性質:是由達州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工程造價工作的建設、設計、施工、咨詢、管理機構、科研院(所)、院校等有關單位(團體)及專業執業人員自愿結成的行業性組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全市性的社會團體。是造價工程師和工程造價咨詢服務單位的行業性非營利性的自律性組織。
第三條、協會宗旨:以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遵照憲法、法律、法規,遵照社會公德,在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過程中,協助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加強行業管理,研討和探索建設工程造價運行機制和管理體制,開創我市工程造價工作新局面。
第四條、協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及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協會辦公室地址:達州市會仙橋街建設大廈7樓(現變更為達州市通川區達巴路口檬子亞軍分區聯建房6號3幢3樓)。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協會業務范圍
㈠ 配合政府主管部門開展工程造價管理工作,當好政府主管部門的助手和參謀;圍繞工程造價管理工作研究本地區行業發展、行業改革,促進行業管理規范化;開展行業調查研究,向有關部門提供工程造價方面的建議。
㈡ 建立與同行的廣泛聯系,為會員開展交流和合作提供服務;開展有關學術團體友好往來和協作;組織與其他地區之間的學術、經驗交流活動;推薦優秀學術論文和優秀成果,組織交流和推廣工程造價管理先進單位和個人的經驗,指導和推動各會員單位工作的開展。
㈢ 建立工程造價信息搜集、整理、上報的服務系統,發行工程造價刊物和資料,疏通信息渠道,為會員提供信息服務。
㈣ 開展工程造價咨詢服務;規范造價咨詢單位的行為;受理工程造價執業質量鑒定;配合政府主管部門處理房屋和市政工程控制價投訴;向會員提供技術經濟咨詢服務。
㈤ 組織對專業技術隊伍的業務培訓以及工程造價人員管理、執業資格證考試、繼續教育等方面的工作。
㈥ 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及工程造價專業工作者的建議和意見,維護其合法利益。
㈦ 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托辦理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協會的會員分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凡承認協會章程,具備下列條之一的單位及個人,自愿提出申請,由協會常務理事會審查同意,即可成為協會會員。
㈠ 團體會員
1、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咨詢及工程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等有關單位;
2、各行業協會、學會成立的與工程造價管理專業有關聯的學科組織。
㈡ 個人會員
1、取得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或造價人員執業資格者
2、從事工程造價科研、教育工作的專家、學者和管理工作者。第九條、會員入會程序:
㈠ 提交入會申請;
㈡ 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㈢ 由秘書處辦理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㈠ 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㈡ 對協會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㈢ 參加協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㈣ 使用會員證可優先獲得協會編緝的書刊、資料等;
㈤ 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㈥ 使用會員證可免費辦理從業資格證、免換證費、免繼續教育費、免行業政策性培訓費用;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㈠ 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
㈡ 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
㈢ 向協會如實反映情況,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
㈣ 承擔并積極完成協會委托的各項工作;
㈤ 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并交回會員證。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會員觸犯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者,其會員資格即取消。如有嚴重違背協會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結構
第十三條、協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㈠ 制定和修改章程;
㈡ 選舉和罷免理事;
㈢ 審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㈣ 決定終止事宜;
㈤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1/2以上通過方能有效。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如需提前或延期換屆,須經理事會通過,業務主管部門同意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批,但延長時間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六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期間負責協會的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理事會成員由從事工程造價工作,在學術研究上有見解、業務上有貢獻、學風正派的造價工程師、學者和熱愛、支持造價工作的帶頭人中推薦、選舉產生。
第十八條、因工作需要增加或變更理事,由理事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常務理事會審查理事會通過。
第十九條、理事會的職責:
㈠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㈡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㈢ 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會理事;
㈣ 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㈤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㈥ 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臨時增補和更換理事;
㈦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㈧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㈨ 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㈩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 決定其它重要事項。
第二十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方能有效。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可采用通訊或其他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項的職責,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決議須經到會2/3以上常務理事通過方能有效。
第二十四條、常務理事會半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可采用通訊或其他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協會設名譽會長、顧問若干人,聘請關心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工作的領導,知名學者、專家擔任。
第二十六條、協會設會長、秘書長各1名,副會長、副秘書長若干名。協會下設秘書處,在會長的領導下,協會日常工作實行秘書長責任制。
第二十七條、協會設學術委員會、工程造價咨詢專業委員會、施工企業專業委員會、教育培訓部、執業(資質)管理部等機構,各部門負責人由秘書長提名,常務理事會通過。
第二十八條、與工程建設相關專業的單位、團體經批準可成立專業委員會。
第二十九條、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㈠ 政治素質好,法律意識強;
㈡ 在工程造價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㈢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
㈣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㈤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㈥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條、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三十一條、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一屆任期五年,任期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者,須經2/3以上的會員代表通過,報請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三十二條、會長為協會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可由秘書長擔任,必須報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
第三十三條、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㈠ 召開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㈡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執行情況;
㈢ 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㈣ 其他需要由會長處理決定的事。
第三十四條、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㈠ 主持辦事機構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㈡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㈢ 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㈣ 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㈤ 處理協會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三十五條、協會經費來源
㈠ 會員交納的會費;
㈡ 政府資助或有關部門委托的專題研究經費;
㈢ 有關單位的資助和捐贈;
㈣ 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收入;
㈤ 利息;
㈥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條、協會按照有關規定和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會費收取標準向會員收取會費。
第三十七條、協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和挪作他用。
第三十八條、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三十九條、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出納不得兼任會計。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離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接交手續。
第四十條、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民政、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部門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一條、協會在換屆或更換法人代表前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二條、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條、協會聘用專職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等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條、協會章程的修改,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五條、協會修改后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有理事會通過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協議。
第四十七條、協會終止協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八條、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算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協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指導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協會宗旨有關事宜。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條、本章程經2006年4月25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協會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